厦建筑〔2016〕56号
各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市造价站、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6月23日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7月1日,住建部、财政部、人力资源部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根据国务院通知及三部委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落实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低价风险保证金
(一)从6月23日起,建设单位不得再收取施工中标单位的低价风险保证金。已开标的工程,中标单位尚未缴交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无需缴交。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不再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缴交确认函。
(二)建设单位已收取的低价风险金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退还给施工单位,具体退还事宜由市造价站另行通知。
二、进一步规范依法依规设立的四类保证金
(一)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其中,年度投标保证金也可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仍可以经我局备案的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方式缴纳。鼓励使用保证保险等其他非现金的保证金形式。
(二)进一步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对保留的保证金,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福建省及厦门市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予以完善。
1.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2.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严格按《厦门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厦府〔2008〕24号)规定,对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管理。
(三)依法依规返还保证金
依法设立的四类保证金,收取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返还给建筑业企业;对于建设单位逾期未返还保证金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意义重大,各相关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落实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尽早出台低价风险保证金的退还方案,尽快研究、修订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能快速、有序地推进。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7月8日